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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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1月,某生态环境局收到一条某人民检察院移交的举报线索,反映“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于2021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在某能源矿区掩埋废弃油泥约30-50吨”。

收到举报线索后,某生态环境局分局及时安排部署,组织开展前期调查工作,同时向某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交案情给予研判分析。

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随即展开外围调查,但由于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举报人又在外地羁押,同时受疫情影响,线索资料收集较为困难,后经过多方协调配合,及时提取到相关线索照片及影像资料等。

5月15日,某两级生态环境、公安、检察院三部门对某公司 B-12号井周边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场地已平整的土层下方埋有疑似油污泥、灰渣、砖块等固体废物。经鉴定,非法掩埋的油污泥为危险废物。

经两级生态环境、公安、检察院联合分析研判得出结论:由于污油与被污染土壤剥离困难,暂无法确认掩埋于土壤中的具体污油实物数量,且经土壤初筛监测,油泥中重金属对土壤影响极小,且未对本场地下水环境造成损害,不作为本案土壤环境损害特征污染物。

经测算,该案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28.3068万元。

三部门一致认为该案件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目前,某公司已对受污染区域的土壤进行清挖,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转移处置,清挖区域已进行覆土回填,播撒草籽。

案例七

某公司非法掩埋油污泥现场

【查处情况】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1款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2条第3项的规定,经某生态环境局重大案件审查会议审查,某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应负责对受污染的1079.9平方米土壤进行清理处置并恢复治理,同时处所需处置费用19.9364万元(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三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60万元整。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的证据调取和认定过程,与刑事犯罪的证据认定和调取存在差异,通过司法鉴定机构的介入,及时固定证据,认定危险废物类别,判断环境污染行为、事实的因果关系及污染程度,对案件性质的定性提供了重要的依据,推动了环境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