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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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日,重庆市大足区区内某竹制品加工厂擅自将碱法制造竹浆过程中产生的废碱液通过货车水箱转移出厂,非法倾倒在大足区龙水镇高坡村7组荒废的农田内,造成约15亩农田及下游无名小溪沟500米的水体受到不同程度污染。

签合同售卖废水是假,花200元非法倾倒是真

大足某厂自2020年4月底"散乱污"企业环保强力整治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但其水池内仍留存有约5吨废碱液。为了以较低成本处理这些废碱液,8月26日,该厂投资人吴某在一份《废碱水买卖合同》上,约定以每吨30元的价格将废碱液150吨卖与从事货运业务的杨某,企图以此来转嫁倾倒废碱液的法律责任。9月1日22时左右,杨某驾驶装载有铁皮水箱的轻型货车如约来到该厂,通过抽水泵、水勺等工具将约5吨废碱液转移至货车水箱内。装载完成后,吴某支付给杨某200元运费,杨某则将废碱液运至吴某指定的地点倾倒。
在9月4日大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中,记者了解到:该厂废液贮存池中残液的PH值为12.61,氨氮为64.8mg/L,化学需氧量为26700mg/L。由此,大足区生态环境局依法认定该厂倾倒的废碱液属于危险废物。

案例二

应急处置及时"止损",执法部门联动追责
非法倾倒固然省钱、省事、省心,却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逆转的破坏。为避免污染进一步扩大,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出动危化品运输车辆转运废液12车次,挖机4台次,使用抽水泵4台,雇佣民工50余人次,参与应急处置相关人员100余人次,将抽运出的180立方米左右污染废水全部转移暂存至一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应急池内。
9月3日,大足支队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污染。随后,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大足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目前,企业负责人吴某、货车驾驶员杨某已被刑事拘留,同时该案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经重庆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该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损害赔偿义务人吴某、杨某应赔付污染清除、调查评估费用、生态环境修复等各类费用合计216676元,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门将就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与生态损害赔偿义务人开展磋商,如磋商未达成一致,将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