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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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危险废物、违法排污、非法处置、刑事犯罪

 案例一

现场查获的大量非法处置废旧包装桶

一、基本案情与查处过程

1、案件调查情况

某某为个体经营者,于20178月租赁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环山村一厂房经营废旧包装桶。同年10月至次年4月,白某某在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吴某某等人处收购沾染有矿物油、涂料废物及废有机溶剂等物的废旧包装桶,雇佣工人在上述厂房内用洗衣粉、香蕉水或清水清洗后出售,对于不易清洗的包装桶切割成块状后出售。对于清洗废旧包装桶产生的废水,白某某指使工人直接倾倒在地上,通过铺设的管道排放至外环境。

某某为重庆新时代公司法人代表,2015年底,吴某某代表新时代公司与宗申公司、隆鑫公司约定由新时代公司回收润滑油废桶。某某知道润滑油废桶属于危险废物,且知道处理废桶需要资质。但吴某某在接手处置润滑油废桶工作时,未查验、也未要求白某某出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于201710月至20184月期间,先后向白某某出售沾染有润滑油的壳牌208升装废旧包装桶共计50.5吨。

2018414日,公安机关在白某某租赁的厂房内查获了白某某收购的废旧包装桶共计28.63吨,并将白某某、吴某某抓捕归案。

2、行政处罚及执行情况

针对白某某、吴某某的环境违法行为,20181119日,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局对白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并罚款143700元。白某某未缴纳该罚款。20181221日,重庆市巴南区环境保护局对重庆新时代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0000元。重庆新时代公司已缴纳罚款。

3、审判情况

2019317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414日起至201912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1、对涉案危险废物的认定问题

重庆市渝北区环保局工作人员于检查当日对白某某作坊内的废物包装桶进行了识别,渝北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415日出具《关于白某某洗桶作坊内废包装桶判定为危险废物的意见》,证明作坊内的废包装桶标签、铭牌标注的物质中有液压油、润滑油、废矿物油、切削液、灰乳液、国产化ES21乳液、稀释剂、罩光清漆、阴极电泳漆树脂。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润滑油等矿物油系危险废物,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属于HW49类危险废物。

2、确定涉案危险废物的重量问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为确定涉案危险废物的数量,2018414日、15日,公安机关委托从事危险废物处置工作的重庆天志环保有限公司从白某某作坊运走疑似危险废物的废铁桶、塑料桶共1899个(21车次),净重28.63吨(不含桶装废液),每车次均作了清点笔录和称量笔录,共制作清点笔录21份、称量笔录21份。

重庆天志环保有限公司出具了《电子汽车衡检定证书》,证明对本案涉案危险废物进行称重的仪器符合《非自动称通用检定规程》的3级;出具了《关于对白某某洗桶作坊查处的危险废物进行收运贮存并最终安全处置的报告》,证明2018414日、15日,重庆天志环保有限公司将涉案危险废物转运至该公司璧山危险废物处置场。经清点,该批危险废物数量为空桶1846个、涂料废物4桶、有机废液12桶、废胶23桶。上列危险废物共重38.63吨,其中1846个空桶共重28.63吨。

3、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

某某知道处理润滑油废桶需要资质,但在负责处置废桶工作的员工辞职后,吴某某接手处置废桶工作时,只按照该员工提供的白某某电话号码继续通知白某某收购废桶,并未要求白某某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进行查验。虽然吴某某从未见过白某某,未与白某某共谋经营废旧包装桶,但她在未查验、也未要求白某某出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联系白某某向其出售沾染润滑油的包装桶。由于白某某不具有相应资质,不具有相应处理危险废物的技术、设施和能力,无法按照处理危险废物的规定进行有效处置,吴某某向其提供危险废物,势必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法院对吴某某辩护人提出的某某非犯意提起人、无共谋的主观故意,吴某某的社会危害性小等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证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的规定,将吴某某作为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判处。

三、本案启示

1、严格界定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并不以周围土地利用规划、附近居民数量作为判断标准,只要犯罪嫌疑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其行为已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其行为界定为污染环境罪。法院据此对白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某某经营场所周围系荒地,附近居民少,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环保部门在查处案件时,只要发现案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即可按照污染环境罪收集证据,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2、严格执法、一查到底

在白某某案的审理过程中,证人张开碧、李光军的证言证实,白某某曾在其他区县因经营含有危险废物的包装桶被环保部门查处,但在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就关停作坊,流窜作案,继续非法经营含有危险废物的包装桶。针对此种情况,区县环保部门仍应以已有的证据对白某某作出行政处罚,进行公告送达。相关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规定,可能会更早将白某某绳之以法,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加大对污染环境罪的宣传力度

某某2006年进入重庆新时代公司,2010年成为公司法人代表,从事销售工作之余,按照已离职员工的做法处置收回的废润滑油桶,与白某某素未谋面,并不相识,因为对法律了解不够,未尽到查验收购人资质的义务而成为污染环境罪的共犯,受到刑法的制裁。吴某某在庭上陈述,她卖桶时担心的只是白某某会不会用废桶装油冒充自己公司的产品,而未想到对环境的污染。若是加大对污染环境罪的宣传力度,让企业的危险废物处置人员都清楚法律规定,提高责任意识,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类似吴某某案的犯罪行为发生。


没有了

案例二